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79,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唐志中




林柏忻





江應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3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225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志中、林柏忻、江應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唐志中、林柏忻、江應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13日14時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唐志中、林柏忻、江應良以徒手方式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唐志中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林柏忻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三)被移送人江應良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四)被移送人唐志中、林柏忻之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五)監視器畫面光碟1份。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唐志中、林柏忻、江應良僅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即互相鬥毆,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兼衡被移送人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