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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周林彥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8年度板秩字第14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林彥易處拘留參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周林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參仟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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