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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品劭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板秩字第20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8年11月6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57245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品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
惟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易以拘留者,以罰鍰之裁處執行通知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確定,且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限,倘罰鍰裁處執行通知並未合法送達,即逾期不完納之問題。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62條(該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寄存送達等規定)等有關送達規定,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經查,本件聲請機關係於108 年9 月27日將本件執行通知書寄存送達予被處罰人,有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證書影本可稽,該寄存送達應經10日即108 年10月7 日始生送達之效力,然被處罰人於108 年10月4 日即因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執行通知書自無從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本件執行通知既未合法送達,即不符逾期未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要件。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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