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聲,5,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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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被移送人 王晶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刑字第0000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晶玲於民國108年3 月14日凌晨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0號由犯嫌陳佑任(負責人)、李陽昇(清注)、留紹菲(把風)所經營之職業賭場內把玩天九牌賭博財物,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與本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前往查獲,全案依法偵辦,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沒入共同賭資新臺幣(下同)145,500 元(含聲明異議人之賭資45,500元)等物,併處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罰鍰9,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前揭時地因賭博財物經警查獲,警方將查獲之桌面賭金、非屬於賭資之金錢一併查扣,惟異議人當天係陪友人即同案受處分人劉朝祥前往賭博,伊並沒有參與賭博事宜,身上所攜帶之45,500元係貸款及會錢,非賭博之財物,原處分機關不查而逕為沒收,顯有全憑其主觀臆測遽予處分沒入,實非允當,為此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對其於108 年3 月14日凌晨前往上開賭場,並有攜帶現金45,500元到場之事實坦承不諱。

且於警接受警方詢問時稱:「(問:警方對你查扣何物?作何用途?)查扣現金4 萬5,500 元,是我用來賭博的」、「(問:你有無參與賭博?輸贏多少?)有,我剛到賭場就被警察查獲,當時我才正要賭而已,所以沒有輸贏」等語,足認聲明異議人攜帶至現場之45,500元現金確係供其賭博之用。

其嗣後雖翻異前詞稱:我並沒有參與賭博,該為警沒入之係貸款及會錢,請求歸還云云。

惟遍觀全卷,並無聲明異議人所指貸款或會錢之相關事證。

退步言,縱該筆款項來源確係貸款及會錢,亦無礙聲明異議人據以作賭資之用之事實。

況聲明異議人若無將該筆款項用作賭博之用,豈有隨意將之攜至人員出入複雜之職業賭場,甘冒隨時有遺失、遭竊之風險之理。

(二)綜上所述,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22條之規定,將該扣案聲明異議人所有之前揭現款賭資沒入,並處罰鍰9,000 元,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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