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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念秀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2408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1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與男客劉森源從事性交易,為警查獲,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行為,因而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確在前開時地從事泰式按摩工作,因衛生考量均要求按摩客人先沐浴並更換浴袍,此為泰式按摩之慣例,並未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且員警並未扣得任何關於性交易之證物,雖經其當場否認,然員警均不採納其說法而仍指控其從事性交易,實難信服,故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雖於警訊時否認有於上開時地與男客劉森源從事性交易行為。
惟依證人即男客劉森源於警訊時所證稱:「(問:你今日至欣園泰式養生館消費,消費金額為何?)答:我花了1,800 元。
... (問:你今日消費金額新台幣1800元交付予何人?)答:我是交給幫我服務的小姐,他說他是8 號。
(問:你至欣園泰式養生館進行何種消費?)答:他沒問我要做甚麼,進去之後小姐就直接幫我做油壓。
(問:承上,經查欣園泰式養生館油壓按摩消費價格僅新台幣1,300 元,為何小姐會向你收取新臺幣1,800 元?)答:小姐有撫摸我的生殖器。
(問:承上,請詳述性交易過程。
)答:我當時在按摩,按到一半小姐就把我轉正面,然後開始撫摸我的生殖器,後來她就幫我打出來。
. . . (問:你與小姐【甲○○】共發生過幾次性交易行為?)答:之前沒有,這次是第一次。」
等語,證人劉森源已就異議人如何於前揭時地以1,800 元之代價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之事實指述綦詳,衡以證人劉森源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並無嫌隙,尚無設詞誣陷之理。
是以本件事證自屬明確,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堪予認定。
原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絛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 元,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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