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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人即
受處分人 周義祥
阮夢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319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周義祥、阮夢桃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受處分人周義祥於警訊中之陳述。
㈡受處分人周義祥交付之現金新台幣1350元、濕紙巾(擦拭下體用)扣案可佐。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周義祥罰鍰新台幣1500元、裁處受處分人阮夢桃罰鍰新台幣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違反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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