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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柯金中
王仁人
陳思良
林羣祥
黃飛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2 月26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181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金中、王仁人、陳思良、林羣祥、黃飛鳴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處互相鬥毆,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移送意旨所指被移送人於108 年10月8 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惟移送機關遲至109 年3 月6 日始移送本院裁定,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距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顯已逾二個月,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本院尚難據此裁處,爰逕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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