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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高明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2月1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926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明駿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12日凌晨1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54巷口。
(三)行為:與少年陳冠文、鄭麒祥(另案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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