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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羅健瑀
玲唯齊
黃禕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度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025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健瑀、玲唯齊、黃禕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9年4月3日清晨3時21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前。
⑶行為:被移送人玲唯齊因不滿羅健瑀讓其母吳家玉(與羅 健瑀為情侶)長期睡地板,乃夥同黃禕哲與羅健瑀 爭執,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玲唯齊、黃禕哲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證人陳俊豪於警訊時之證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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