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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其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2月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896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其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瓦斯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BB彈壹顆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28日晚上9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 號真紅卡拉OK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地點,無故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客觀上有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其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瓦斯手槍1 把、彈匣1 個及BB彈1 顆)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
(三)扣案之瓦斯手槍1 把、彈匣1 個及BB彈1 顆。
三、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瓦斯手槍1 把(含彈匣1 個、BB彈1 顆),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法宣告均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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