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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7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勤諺
郭俊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5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942009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勤諺、郭俊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11日晚上22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海產店)。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經現場民眾報案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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