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9,板秩,32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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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賴正修




林耀富



邱人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659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正修、林耀富、邱人敬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9年5月18日凌晨3時32分許。

㈠ 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2飲食歌坊)。

㈢ 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賴正修、林耀富、邱人敬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被移送人賴正修固辯稱其僅係勸架,其並未毆打被移送人邱人敬云云,惟參以證人即被移送人邱人敬於警詢證稱:賴正修過來跟林耀富一起壓制我等語明確,另觀諸現場監視器檔案名稱「00000000 _03h14m_ch07」檔案,可見被移送人賴正修於錄影畫面時間3時21分5秒處,將被移送人邱人敬壓制於其身體下方,於錄影畫面時間3時21分23秒處,被移送人賴正修手持茶壺作勢攻擊被移送人邱人敬,於錄影畫面時間3時21分32秒處,被移送人賴正修右手持茶壺,左手持續與邱人敬相互推擠、拉扯,此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與被移送人邱人敬前開證述互核相符,堪認被移送人賴正修與林耀富確有共同壓制邱人敬,並與之發生拉扯、推擠,被移送人賴正修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是核被移送人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3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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