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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6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鄭竣鴻
陳梓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1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942132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竣鴻、陳梓睿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31日晚上23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永和區保平路174巷內。
(三)行為:鄭竣鴻、陳梓睿因與陳承治有債務糾紛,相約向陳 承治索討未果,鄭竣鴻徒手抓住陳承治,由陳梓睿 出手毆打陳承治,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承治於警訊之陳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6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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