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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劉家豪
田彥宸
吳承恩
沈柏劭
沈襄珵
徐文澤
黃笙堡
葉政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12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944250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豪、田彥宸、吳承恩、沈柏劭、沈襄珵、徐文澤、黃笙堡、葉政賢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7日晚上23時、23時5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前(23時)、俊英街 133巷口(23時58分)。
(三)行為:劉家豪、田彥宸、吳承恩、沈柏劭、沈襄珵、徐文 澤、黃笙堡、葉政賢等八人於前揭時地,分別騎乘 機車,無故追逐騎乘電動自行車女子黎氏姜(越南 國籍);
芭莉恰(泰國籍)、帕查莉(泰國籍)等 人,再丟擲雞蛋,葉政賢另自製辣椒加水稀釋後向 黎氏姜噴灑,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黎氏姜、芭莉恰、帕查莉於警訊之陳述。
(三)經警循線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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