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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8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張紹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19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222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紹群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3日7時58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明知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投開票所 地點查詢網址為「http://polling.cec.gov.tw/ 」,係高雄市選委會請中選會協助建置之查詢網頁 ,屬任何人皆可連結之公開資訊,無所謂中選會網 站就是罷韓廣告,更無授權罷免團體使用等情事, 且已多次澄清,且將新聞稿刊登在於中選會網站, 供公眾瀏覽知悉,然於上記行為時間、地點,以網 際網路連結youtu不實訊息影片,散佈謠言、足以 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youtu不實訊息影片擷圖2張。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乃係將明知為不實之謠言散佈於公眾,足以引起恐慌,揆諸前揭說明,自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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