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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9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黃于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2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292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于誠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黃于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9日5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黃于誠於前開時、地意圖鬥毆而聚眾,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黃于誠坦承受關係人莫瑋倫邀約到場助勢,核與關係人莫瑋倫陳稱:「我只有邀約徐瑋駿到現場。」
云云;
關係人徐瑋駿陳稱:「是莫瑋倫有跟我說要跟他人吵架,我只是前往關心詢問情形。」
云云;
關係人陳祐德陳稱:「當時我與余立邦、徐瑋駿還有其他幾人一起抵達三峽區麻園街後,莫瑋倫獨自離開」云云;
關係人余立邦陳稱:「是我以臉書撥打電話給徐瑋駿邀約,於當日時間不詳在路上遇到陳祐德」云云;
關係人鄭臣良陳稱:「我先透過定位去找徐瑋駿,然後一直跟著徐瑋駿」云云;
關係人黃毓翔陳稱:「一開始是我用手機訊息聯繫曾柏諺在跟他會合」云云;
關係人曾柏諺陳稱:「徐瑋駿邀約黃毓翔,當時我跟黃毓翔在一起,由徐瑋駿使用臉書跟黃毓翔通話」云云;
關係人馮炫閩陳稱:「因為我無聊看定位發現徐瑋駿在該處我才騎車去找他」云云;
關係人林嘉祥陳稱:「我只有邀約李宇賢到現場」云云相符,是被移送人因友人莫瑋倫與他人間之感情糾紛乃意圖鬥毆而聚眾,堪以認定。
四、核被送移人黃于誠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
茲審酌被送移人不思理性依法解決糾紛,僅因為友人感情糾紛,即意圖鬥毆而聚眾,對社會秩序及安全實有影響,爰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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