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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俊宇
吳銘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9月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173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宇、吳銘崑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2日上午9時2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吳銘崑徒手毆打林俊宇,林俊宇則持安全帽丟向吳銘崑,吳銘崑復以安全帽掉落之鏡片及徒手攻擊林俊宇, 過程中均受有傷勢(林俊宇因此受有頭部、腹部及 肩膀擦挫傷等傷勢,吳銘崑則手部受傷),加暴行 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徐桂枝於警訊之證詞。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4幀可佐。
三、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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