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和傳
被移送人 楊守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0月15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58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理 由
一、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明顯錯誤,應依職權更正。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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