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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8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邱○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86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鏵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邱○鏵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下午4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點燃投擲有殺傷力之煙霧彈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二、按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查被移送人係於96年6月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其於行為時即109年10月13日尚未滿14歲,依前開規定,其縱有違序行為,依法仍屬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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