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簡堃展
陳偉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度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383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堃展、陳偉豪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球棒貳支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晨3時44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41巷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分持球棒毆打黃崑棠,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害人黃崑棠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8幀可佐。
⑶球棒貳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球棒貳支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持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