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9,板秩,543,202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簡堃展



陳偉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度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383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堃展、陳偉豪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球棒貳支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晨3時44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41巷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分持球棒毆打黃崑棠,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害人黃崑棠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8幀可佐。

⑶球棒貳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球棒貳支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持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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