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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1月27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霖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1月18日晚上19時1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和平公園。
(三)行為:陳冠霖於上開時、地因感情糾紛動手推林裕善, 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林裕善於警局之陳述。
(三)經民眾報案後查獲知上情。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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