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0,板秩,147,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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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振華



張振彬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5月10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53919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振華、張振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10年4月30日凌晨1時3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4樓(錢櫃 KTV)。

⑶行為:張振華、張振彬對前來處理之員警加以阻撓,並與 員警發生推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 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 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執行管束通知書及現場照片4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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