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0,板秩,19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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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9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曲秀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599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曲秀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7月19日2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樓。

㈢、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關係人簡福順、魏居生及楊雅然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關係人蔡秀芸之查訪紀錄表。

㈢、現場勘察暨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2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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