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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莊啟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803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啟明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9年11月5日下午12時53分許至同日下午8時57分許。
㈡ 地點: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巷00號2樓。
㈢ 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工作紀錄簿簽核。
㈡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職務報告、現場照片。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自109年11月5日下午12時53分許至同日下午8時5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共18次,然受理警員至現場後查無被移送人報案所指之違停及車禍等情事,經受理警員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工作紀錄簿簽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在卷可佐,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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