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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田竟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8月30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739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竟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8月25日19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 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1袋照片乙份(未扣案)。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即強力膠)後,為警於110年8月25日19時40分許在 上址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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