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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彥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787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斌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18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後方(四號公園涼亭)。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之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無正當理由焚燒書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現場照片4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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