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14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8月27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1139855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志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之鋁箔包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8月23日14時1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內含強力膠之鋁箔包1個。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該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內含強力膠之鋁箔包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應依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