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1,板秩,161,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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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1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彥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民國111年9月2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9212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華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17日20時56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即遠傳電信)。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逗留店家騎樓干擾店家營業,經店內員工上前制止仍不肯離去,致店家不堪其擾,影響店家營業,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黃○豪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光碟。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而言。

四、被移送人於警詢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站在店門口乙節,惟否認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序行為,辯稱:我站在騎樓是我權利,而且我沒有做任何事情云云。

然查,關係人黃○豪指稱:被移送人於上開日期早上打電話向伊預定IPHONE14 PRO MAX一台,伊跟被移送人說有貨,但伊有說沒有一定要留給被移送人,之後被移送人就到店家詢問,伊就跟被移送人說手機已經販售給現場客人了,結果被移送人就開始在店內抽煙並跟伊爭吵,擾亂店家秩序,同事就報警尋求協助,警方到場後就請被移送人離開,但被移送人就站在店門口不願意離開,就被警方帶回去了、(問:對方以何種行為滋擾店家?你有無阻止?)在店內抽煙、請被移送人離開不離開,一直進出店家...要伊拿出土地所有權狀等語,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在卷可查,被移送人在系爭店面內將角放置店家桌面、抽菸,經警方告知多次,仍不願離去等行為,已達滋擾公司行號安寧秩序之程度,從而,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予認定。

五、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及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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