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1,板秩,35,2022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郎鎮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8771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郎鎮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袋壹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2月6日21時27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畫面2張、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袋照片2張。

㈢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袋1袋。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緩。

又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袋1 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