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1,板秩聲,1,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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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薛智仁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海刑秩字第11039247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又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薛智仁於民國110年3月24日經警查獲時,就遭查扣之新臺幣(下同)580,000元並非賭資。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異議人所主張由其處所查扣之款項確為用以賭博所生、所得或供違反該法所用之物,原處分機關沒入異議人薛智仁財物580,000元,顯係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聲明異議人薛智仁雖主張原處分機關沒入其所有之現金580,000元,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僅對錢福財等28人裁罰並沒入賭資,至關於聲明異議人薛智仁所涉賭博罪嫌部分,則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以新北警刑六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情,此有該分局110年2月18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47478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行政罰鍰收據、111年3月16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51736號函暨職務報告存卷可參,足見薛智仁並非受處分人,本件異議與法定程式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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