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1,板秩聲,20,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聲字第20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林淑玲


王緯勳



莊凱如



張楷諭



陳冠宇


劉純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9253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維護法第84條之事實,並查扣賭資共新臺幣(下同)129,389元,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規定,裁處罰鍰,並沒入賭資129,389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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