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2,板秩,11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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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宇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5月1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0996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使用攝像鏡頭,以「喂!看鏡頭啦」、「不敢看鏡頭喔!」、「叫你找一份正當工作」、「我是覺得你可以找一份正當工作」顯然不當之言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警方密錄器譯文。

(二)員警職務報告。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警方所提供之密錄器譯文,可見被移送人確實有對警方口出「喂!看鏡頭啦」、「不敢看鏡頭喔!」、「叫你找一份正當工作」、「我是覺得你可以找一份正當工作」之不當言語,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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