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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周明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6月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236111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朝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22日04時3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焚燒公有市場燈箱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發現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照片。
㈣監視器錄影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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