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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賴紀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7月12日鐵警北分偵字第11200058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紀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12日18時41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板橋車站自強號130車次第2車9號座位(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甲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發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錄影畫面截圖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有多次吸食之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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