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李莉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7月24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1243463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莉芳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7月10日15時5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4樓。
(三)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紀錄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