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2,板秩,180,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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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琬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8月15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353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琬貞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27日20時12分起至112年7月28日21時10分止。

㈡地點:新北市中和區板橋區中山路二段137號14樓。

㈢行為:多次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19日新北警勤字第1121410085號函暨報案勸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管制表、電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份。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前於112年7月2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以電話0000000000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共計224次,已經受理警員多次勸阻後,仍於112年7月27日起至同年7月28日,無故多次以無具體內容之簡訊連續向110年報案專線報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派員前往上揭行為地並給予勸導書,仍不聽勸阻。

核被號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想找110專線人員聊天)、手段(透過簡訊方式報案)、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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