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2,板秩,2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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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温元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6738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元享無正當理由,於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温元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月23日14時5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2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焚燒金紙,客觀上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鄭建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截圖畫面及錄影影像截圖。

三、按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焚燒金紙之行為,業據被移送人自陳在卷,被移送人固辯稱其係為祭拜神明而焚燒金紙,不認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云云,惟被移送人焚燒金紙之地點為集合式住宅,其焚燒之住家陽台外尚有鐵窗相隔,空間狹小,逃生空間有限,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是被移送人在住家陽台內焚燒金紙之行為,極易因延燒致生危害於鄰近住家,亦無從因宗教信仰而解免其責任,故被移送人前開辯解,不足採認。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忽視焚火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無正當理由於房屋近旁焚火,對社會秩序、安寧與安全具有一定程度危害,實屬可議,並考量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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