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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6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陳皓宇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2年11月27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1236369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皓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貳把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12年10月27日晚上20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西瓜刀貳 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西瓜刀2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西瓜刀2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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