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8日12時53分許。
-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臉書帳號「OscarLin」於臉書平台,將原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照片即被移送人刊載販
- ㈢、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
-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
- 四、又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哲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636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台北大巨蛋B1外野136區3排10號」、「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台北大巨蛋B1外野136區3排11號」、「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台北大巨蛋B1外野136區3排9號」、「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台北大巨蛋B1外野136區3排12號」門票肆張,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8日12時53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臉書帳號「Oscar Lin」於臉書平台,將原價新臺幣(下同)400元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賽事門票四張,以每張1,400元之價格轉售不特定買家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照片即被移送人刊載販售訊息網頁擷圖,對話紀錄截圖。
㈢、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門票4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原購買門票係為自用,後因時間無法配合而予以轉售云云;
惟查,上揭被移送人對話紀錄截圖所載:「問:請問還有票嗎?被移送人答:你好。
有喔,很多人問。
問:那我想要4張可以嗎?被移送人答:但有勞務費喔。
...一張+1000、雙北可面交。
看你可不可以接受。」
,本件門票之票面價額為1張400元,被移送人以1張1,400元即高於市價4倍以上價額出售,並稱此價格包含其他費用等詞,已足認被移送人係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故意,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容屬無稽。
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又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賽事門票四張,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