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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9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黃懋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1243658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懋全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30日13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臉書帳號「Yu Jeff Hang」於臉書平台,將原價新臺幣(下同)400元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賽事門票兩張,以每張1,000元之價格轉售不特定買家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對話紀錄截圖。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原係為朋友購買門票,後因朋友已另外取得門票而予以轉售云云;
惟查,上揭被移送人對話紀錄截圖所載:「這種東西本來就是自己斟酌的。
這種票你要我讓原價我真的讓不下去哈。
讓到的也不知道是不是轉賣。
還不如小賺然後信任制。
其他兩場我都收1-200而已。
這個是真的價錢差異太大。」
,本件門票之票面價額為1張400元,被移送人以1張1,000元即高於市價出售,並參上被移送人陳述,足認被移送人係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故意,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容屬無稽。
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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