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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9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梁智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696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智強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14時13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景安捷運站)。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五隊執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1紙。
㈢扣案「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翻拍照片1張。
㈣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訊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
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足堪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係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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