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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9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黃家偉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2年12月18日以新北警樹秩字第11243668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貳張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8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對話記錄內容。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訊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
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係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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