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2,板秩,83,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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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葉健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4月6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020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健宏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接獲檢舉人報案稱不明人士於112年2月24日01時14分撥打110專線報案電話,謊稱其住處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發生火警,經警方到場發現遭人謊報火災,並查得報案電話門號申登人為被移送人,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上開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移送機關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該謊報火災之人為被移送人,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之違序行為,自難以該規定相繩,而應對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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