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2,板秩聲,21,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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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聲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傳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837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9樓,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代價,與行為人吳紫嫣從事性交易,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要退房時,在旅館走廊遇到警察臨檢,已跟警察表示只有跟女伴發生性關係,並無性交易,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8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言。

四、本件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吳紫嫣於前開時地有性行為乙情坦承不諱,其雖否認有性交易乙事,惟查吳紫嫣於警詢時自陳:「我與對方在LINE群組認識,我有詢問對方是否要以1次、1小時30分、3000元代價性交易,對方同意後我們陸續有從事性交易幾次,今天這次也是以1次、1小時30分、3000元進行性交易,但因為跟對方熟識,所以對方多給我1000元」、「(你向LINE暱稱「DallasHuang」之人進行性交易?是否已完成?多少金錢?交給何人?)有,就是警方帶回那位男子。

性交易已完成、以新台幣4000元、1小時30分、1次進行性交易。

4000元都給我。」

、「(你今天完成的性交易過程為何(時間、金額、次數)?)1次、1小時30分、4000元。」

、「(LINE暱稱DallasHuang是否為今日警方所帶回男子甲○○?你今日是否有與甲○○發生性交易行為?)是他沒錯。

有以1次、1小時30分、4000元發生性交易(無套)。」

等語,有吳紫嫣之調查筆錄附卷可稽,經核吳紫嫣前開所述,業將其與聲明異議人認識之情形、與聲明異議人性交易之時間、方式、代價詳述如前,並指證明確,復就其本次所得性交易代價4,000元提出交付警方,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現場紀錄在卷為證,是其前開關於性交易之指證情形,應與事實相符,足堪採認。

聲明異議人否認性交易乙詞,不足採信。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1,500元之罰鍰,於法有據。

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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