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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江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7704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家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月1日13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捷運站)。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吸食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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