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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江文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7月12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1343376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2日4時51分起至113年6月22日7時43分止。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㈢行為:多次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案情紀錄表3份。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22日4時51分起至113年6月22日7時43分止,3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派出所員警3次到場均未發現被移送人報警所述之情事,且於113年6月22日7時5分第2次報案後員警即勸阻被移送人不可亂報案,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於113年6月22日7時43分再次報案,經員警到場後並無被移送人所述之情事。
核被移送人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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