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4日15時52分許。
-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對話記錄內容。
- ㈢、取票證明。
- ㈣、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
-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
-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係為被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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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郭嘉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326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嘉元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張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4日15時5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對話記錄內容。
㈢、取票證明。
㈣、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訊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
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係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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