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交簡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告訴人王序珍之指訴。3、驗傷診斷書、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乙紙、現場照片四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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