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板秩字第三九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北警海刑裁字第一二八五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二十二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五九號雅芳美容名店。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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