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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意圖販賣而在公共場所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查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龍拾隻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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